事件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索赔的赶工费为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索赔的赶工费为0万元,由于G工作是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但是作的总时差TF=29-27=2个月,而设计变更原因导致G工作停工1个月,没有超过G工作2个月的总时差,不影响合同工期,所以总承包单位不能索赔赶工费(工期不索赔)。对于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总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索赔,但是由于G工作为非关键工作,且有2个月的总时差,即G工作停止施工1个月不影响后续工作的施工,不影响总工期,所以不能提出工期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