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事件三中的不妥之处。
事件三不妥之处:不应由不具备焊工上岗证的管道安装工单独完成施焊工作;焊接前没有对作业环境作了解;施焊时下方没有设置防护措施;不应随意堆放易燃材料;未办理动火手续。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需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②属―、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③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的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④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⑤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⑥用可燃材料保温层、冷却层、隔声、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⑦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⑧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⑨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⑩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