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事件一中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事件一:
(1)不妥之处一:
地下连续墙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报建设单位审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分包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未约定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备案)。
(2)不妥之处二:
总承包单位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别分包给3家装饰装修公司。理由:属肢解发包。不妥之处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所谓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在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