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事件三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1)不妥之一:为保证工期.A劳务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B劳务公司。理由:劳务分包不能再次分包。
(2)不妥之二:B劳务公司进场工人100人,因场地狭小,B劳务公司将工人安排在本工程地下室居住。理由: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3)不妥之三:工人上岗前,项目部安全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理由:安全技术交底不能由安全员进行,应由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