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2008年2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10年2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
问:
(1)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
(2)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而提前离职的,应当按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专项培训费数额为准,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未履行服务期所平摊的专项培训费用,因此,刘某已经履行两年的服务期,尚有三年朱履行,按照法律规定,该厂最多应支付1000元,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劳动义务所获得货币报酬,在培训期间,刘某和该厂仍然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义务,获得工资是其应得权利,该厂让刘某退回工资不合法。(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得低于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