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1分)(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I分)(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清土地使用者末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1 分)(4)因单位撒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援的国有土地的;(1分)(5)公路 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1分)
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1分)(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I分)(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清土地使用者末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1 分)(4)因单位撒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援的国有土地的;(1分)(5)公路 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