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投保人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20年期两全保险,并指定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保费采取10年每月分期缴付方式。1999年10月,王某因病身亡。在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发现王某尚未缴纳1999年9月的保险费,但是时间尚未超过30天的宽限期间。你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应怎样处理?说明其原由。
王某虽未交2010年9月的保费,但时间未超过30天宽限期,保单继续生效。宽限期条款指出,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因而,保单继续生效,但是,保险费还需要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