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音义关系的具体特征。
“音”和“义”分别是语言的形式和内容,语言实际中反映出音义关系的特性有如下方面: (1)音义关系的偶然性。同一个声音可以表达多种完全无关的意义,而相同或相反的意义完全可以用不同的声音来表达。 (2)音义关系的约定性。音义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存在着与现实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使用语言的社会成员共同约定的,一经约定就获得了某种规定性。 (3)音义关系的回授性。先产生的词的音义关系在由它派生发展而来的新词上表现出的回授性,使由意义上的相承及于语音上的相承,“约定”之前音义无关,“俗成”之后音义往往相联系。 (4)音义关系的延展性。同一事物名称的不同地方变体,在音义结合关系上有脉络可寻。如《尔雅·释诂》:“契,绝也。”郭注:“今江东呼刻断物为契断。”“刻”与“契”古为双声。 (5)音义关系的类聚性。如:从“攸”声的“悠”、“修”等都含“长”义。 (6)音义关系的多元性。某一音素或音位所允许联系的意义不是单一的,某一意义单位也允许由不同的语音形式负载。如“斑”、“班”同音而意义无关;“哉”、“元”共有“始”义而无语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