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原则一般采“资本多数决”原则。(3分)“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会议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多数股份”可以由多个股东持有,也可以由一个股东持有。(2分)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助于公司迅速作出决策,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但实行“资本多数决”容易形成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会议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局面,因此各国公司法又对“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限制,限制的方法主要有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2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又包括剥夺股东表决权和限制股东表决权两种方法。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25条等对此作了规定。(2分)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是有效保障中小股东将代表其利益的代言人选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一种决议方法。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