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于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3)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是: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对于因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或向第三人追偿或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如二者兼得,则会因此获得额外利益。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即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也是基于此原理,保险法还对被保险人的放弃向第三人的索赔做了限制,也禁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过失致损行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