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项工程的施工,业主通过公开方式选定了承包商并签定了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约定。 施工履行时,在某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1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天。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了施工记录。 问题: (1)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2)监理工程师对两次索赔申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对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有:法人资格和组织机构、财务报表、人员报表、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分包计划、近5年完成同类工程项目调查、在建工程项目调查、近2年涉及的诉讼案件、其它资格证明。(2)第一次索赔成立,因为:遇到文物时的停工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承包商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记录核实延误的无数。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第二次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期延误是承包商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28天内作出答复,表示索赔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