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1)关于保障离婚自由: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感情是婚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基本要素。实行离婚自由,可以使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的婚姻通过法定的途径解除,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从宏观上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改善和巩固。一定要反对离婚问题上的某些传统偏见,正确认识保障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 (2)关于防止轻率离婚: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离婚,只是对那些事实上已经“死亡”的婚姻从法律上确认其“死亡”。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方可采取离婚这种不得已的法律手段。尚无离婚必要的轻率的离婚,在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不符合当事人、子女、家庭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防止轻率离婚是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强调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是完全一致的,决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