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中方)与B公司(外方)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建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电视机、VCD及其配件。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5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金、设备、场地使用权;外方出资3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专有技术、设备。合营期限为10年。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内,中方发现外方提供的专有技术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而且外方作为出资的设备陈旧,磨损严重,致使产品质量不佳,销路不畅,企业效益低下。此时外方自行决定撤资并减少其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遭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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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中方)与B公司(外方)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建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电视机、VCD及其配件。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5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金、设备、场地使用权;外方出资3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专有技术、设备。合营期限为10年。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内,中方发现外方提供的专有技术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而且外方作为出资的设备陈旧,磨损严重,致使产品质量不佳,销路不畅,企业效益低下。此时外方自行决定撤资并减少其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遭到中方的拒绝。同时,经有关部门鉴定,外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只相当于西方国家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水平,在西方已经很少运用该项技术;而其作为出资的设备已经使用了四五年,减去折旧费后的实际价格为60万美元,与外方的报价100万美元相差甚远,且明显高于同类新设备的国际市场价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问题:(1)本案中,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须符合什么条件?(2)本案中,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须符合什么条件?(3)本案中,外方单方面决定从合营企业中撤资并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1)本案中,外方提供的设备已经使用了四五年,磨损严重,在性能上已不能满足合营企业生产的需要,而且外方的设备报价明显高于同类新设备的国际市场价格,因此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②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③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的国际市场价格。(2)在本案中,外方用陈旧过时的技术进行投资,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④该项技术必须自己所有的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特权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应既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提交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⑤外国合营者用以出资的专有技术,必须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3)在本案中,外方因为企业效益不佳,便单方面决定从合营企业中撤资,属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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