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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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 一 )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 , 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 , 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 , 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2 分 ) 。 该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 (1 分 ) 。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包括 : 担保人的资格、担保方式、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 ,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 (1 分 ) 。 担保人可以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银行或者非 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 (1 分 ) 。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 这并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依法予以解除 (1 分 ) 。 ( 三〉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具体适用的一般情形、特殊情形和不得适用的情形一般情形指根据《海关法》规定 ,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 (1 分 ), 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 (1 分〉 , 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分 ) 。 特殊情形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设有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 (l) 迸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1 分 ); (2 )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1 分 ); (3 )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的 (1 分 ) (4) 有违法嫌疑 , 但无法扣留或者不便扣留的 (1 分 ); (5) 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 , 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1分 ) 。 不得适用的情形是指《海关法》规定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 , 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 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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