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涉外租赁的法律特征。
涉外租赁一般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的租赁贸易较多的是动产租赁。开展租赁业务对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企业起到了投资少、见效快的特殊作用,是企业获得先进设备的一种独特的筹资方式,也是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独特方式。 (2)涉外租赁兼有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的两重性。涉外租赁多采用融资性租赁,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我国承租方提供设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与供货方订立购货合同并支付货款;出租方与承租方再订立租赁合同, 将购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3)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而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并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收购、续租或退还给出租方。 (4)我国承租人是用运营设备所获得的收入购买设备的使用权,代替了自筹资金购买设各所有权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