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某轻纺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 被告:(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亿公司”) 2007年5月5日,原告轻纺公司与被告裕亿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总价174.45万美元。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货物到港后,经商检部门查明:“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 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裕亿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双方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原告轻纺公司和被告裕亿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轻纺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法院最后裁定:驳回裕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问题: (1)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什么内容?有什么作用?10-369 (2)若本案的合同出现变更、终止或无效,对仲裁协议有影响吗?为什么?10-370 (3)若本案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但在交货过程中出现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将如何处理?
(1)一、概念 涉外经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自愿将其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来加以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二、内容 仲裁协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它表达了当事人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其纠纷的意愿。 2、仲裁事项。它说明当事人之间的哪些纠纷将提交仲裁,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作用 这一内容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选定了仲裁委员会,不仅是选定了仲裁机构,确定了案件的主管和管辖,而且也确定了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地点及其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 (2)没有影响。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即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将其纠纷提交仲裁而不应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它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