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从税收管辖权所涉及的范围而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国的居民,因而负有全面的或称无限的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并不设在中国境内,并不是中国的居民,因而仅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从征税对象的角度来说,国家是对所得征税,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环球所得和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包括以下两大类:(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①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②从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③将财产租给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④提供在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