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含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问题:(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2)如果违反此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规定卖方对其交付的货物应当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同时,又对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此项义务规定了两项标准:一是时间上的标准,二是地域上的标准。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则集中在地域标准上。根据公约的规定,地域标准分为两种情况:(1)当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能预料到货物将在某国使用或销售的情况下,第三人如果依据那个国家的法律提出卖方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时,卖方应当向买方承担其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2)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只有当第三人依据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提出卖方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时,卖方才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不论货物最终转口到哪里,也不论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货物的最终转卖或使用地,只要第三人能根据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的法律提出卖方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就应当承担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假如该批机床按原计划如期转口到土耳其,发生了侵犯土耳其境内的第三方知识产权问题,毫无疑问,日本A公司违反了其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订立合同时该A公司已被告知该批机床将转口到土耳其。但在本案中,该批机床并没有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由于日本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A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本案情况较为复杂,原因是由于其中有一项专利不仅在意大利批准注册,同时也在中国批准注册。也就是说,对于这项专利意大利生产商可以依据中国法律(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提出卖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显然,这属于公约规定的地域标准中的第二种情况。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尽管日本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到意大利,但由于对其中一项专利意大利生产商可以根据中国的法律(即中国B公司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基于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请求或主张,所以,日本A公司对其所出售的机床侵犯了该项专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另一项仅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专利权利的侵犯,日本A公司则无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