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所谓出资方式即合营各方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认缴出资。《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根据《实施条例》第 22条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 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1)货币出资是注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2)实物投资是指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折价投资。为了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我方合营者,大多将原有厂房、机器设备、库存物料等物资折 价投资。外国投资主要以机器设备投资。《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该机器设 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投资是我国引进、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种形式。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能显著改 进现在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第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 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4)场地使用权投资是指中方合营者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场地使用权。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中国合营者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是以场地的使用权 投资。如果以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5)《实施条例》还对出资做了详细的程序上的规定。如第26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 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点、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第28条、第29条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 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