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庭于1989年依据该院仲裁规则,对美国某电器公司与阿根廷某公司之间由于股份买卖而产生的争议在墨西哥进行了审理,仲裁庭在裁 决中认定,阿根廷某公司未能证明美国某电器公司在1979年向其出售股票时有欺诈行为,但美国未能遵守“信用所要求的善意的原则”,裁决美国某电器公司向 阿根廷某公司支付6 793 000美元的损害赔偿,另加12%的年复利,自1985年3月14日起算,以及100万美元的律师费和40万美元的仲裁费。该 裁决做出后,美国某电器公司向美国法院提出撤销和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诉讼。阿根廷某公司则对美国某电器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驳回美国某电器公司关于 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法院根据《纽约公约》对此无管辖权,同时请求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3条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问题:一国法院是否有权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简要说明原因。
美国法院无权撤销在墨西哥做出的仲裁裁决。原因如下: 在仲裁实践中,按照各国的仲裁法,法院可以依法对本国仲裁裁决实施监督,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撤销和拒绝执行仲裁裁决。而对外国仲裁裁决,法院对它只存 在承认与执行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不存在撤销的问题。《纽约公约》所规范的内容如其全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只涉及承认与执行或拒绝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并不涉及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