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一)申请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等。 (二)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加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 (三)了解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四)批评、建议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五)申诉、控告、检举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六)陈述、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 (七)申请复议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议。 (八)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请求行政赔偿权 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被行政主体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法请求行政赔偿。 (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如抵制没有法律根据的摊派、罚款和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