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和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根据外国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自始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撤销的行为只是在撤销之后失去法律效力,在此之前仍然对相对人有拘束力,相对人如在此前不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