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0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几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法律 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89条)。它作为行政法的渊源,调整着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广泛的行政社会关系。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法法源中亦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00条、第115条)。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行政法法源,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6)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在我国,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解释一般仅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这种规范性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9)条约与协定 在我国,条约与协定同样是行政法的渊源。因为有的条约、协定涉及国内行政管理,成为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