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S市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贷款兴建嘉利来世贸广场,并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经S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同年10月,嘉利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认为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嘉利来公司无权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预售在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为此,韩国大宇株式会社紧急请求抵押合同登记机关S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S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S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遂作出决定:禁止嘉利来公司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而嘉利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第5l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他们有权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S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违法。嘉利来公司遂请求法院撤销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止预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 问题: (1)《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还是审查依据?(2分)为什么?(3分)25-444 (2)本案应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2分)为什么?(3分)
(1)《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而该行政决定是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做出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而应成为本案的审查对象。 (2)本案应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因此,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