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为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侵犯了益方置业已有的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于是益方置业集团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了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益方置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问题: (1)益方置业集团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2分)依据是什么?(3分)27-486 (2)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2分)依据是什么?(3分)
(1)益方置业集团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益方集团属于利害关系人。 (2)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该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被告DY市规划局在核发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未履行告知利害关系人益方集团的义务,存在程序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