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某县政府法制办上街进行法治宣传。在此过程中,王某、赵某等人进行骚扰,法制办工作人员李某等人上前制止,并与王某、赵某等人发生“身体接触”。李某等人见制止,遂以县政府法制办的名义对王某、赵某作出各罚款300元的决定,并当场收缴。问题:(1)王某、赵某对法制办的处罚决定不服,如果他们以县政府法制办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对该起诉应如何处理(2)如果王某对罚款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1月3日,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的通知书。赵某也对罚款决定不服,于11月6日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此时市政府应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县政府,而非县政府法制办,所以县法院应当首先告知王某、赵某等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王某、赵某等不同意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情况下,县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在本案中,有两个行为即对王某、赵某的两个罚款决定。这两个罚款决定是基于同一事实,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其诉讼行为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因此,这两个罚款决定,王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且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或原告的身份把赵某牵涉进来。赵某提出复议申请的,市政府也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