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陈某与何某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一起驾船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活动,被县渔政管理部门查扣。县渔政管理部门依据省人大《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对陈某、何某作出了没收渔船及船上的渔网等渔具,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陈某、何某不服,以 该处罚所依据的《办法》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渔业法》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为由,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地方性行政法规是否有权增加新的处罚种类(2)本案中县渔政部门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得作出超越性的规定或者增加新的处罚种类。 (2)县渔政管理部门在本案中应适用《渔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应适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