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职能分离的原则。
职能分离的原则: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4、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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