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 (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 (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