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S县人民政府(甲方)依据S县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要求,委托S县Z镇政府与S县Z镇W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S县Z镇W村七组、八组(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等相关内容。S县Z镇W村七组、八组村民得知该征地补偿协议后不服协议内容,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1)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还是S县Z镇政府?(1分)并说明理由。(1分) 27-491 (2)S县Z镇W村村委会在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分)并说明理由。(2分) 27-492、493 (3)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2分)并说明理由。(2分)
(1)被告是S县政府。因为S县政府是征地人,S县Z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受S县政府委托而实施的行为。 (2)是本案的诉讼第三人。因为村委会既不是本案的征地人(被告),也不是被征土地的所有人(原告),而是村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27-492) (3)本案的管辖法院是S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