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2)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4)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7)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8)合营企业的章程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