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对第三人的财产责任
从对第三人的财产责任来讲事实上有两种情况第一母公司直接占有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第三人的债务时或破产或解散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股份应当用来为母公司偿债这并不影响子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当然这种清偿在政策上要考虑到资公司营业上的连续性不可以以连锁破产的方式去实现第三人债权此时的清偿方式应当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整理出售、接管或由若干个股东债权人演化而来共同拥有。因此母公司原有子公司的股权不管是出资证明 有限公司 或是股票均可按市场价值仍以证券资本形式受让于债权人。第二子公司以其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清偿对第三人债务时或破产或解散母公司一般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其投资真实到位并未有撤资事实发生就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子公司只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对孙公司的投资 对第三人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