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从制度目标和价值来看公司重整制度旨在积极挽救有重建希望的困境企业通过使其扭亏为盈和持续经营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从使用主体来看各国或地区立法规定不一美国的使用范围较为宽泛日本、英国及其台湾地区的重整制度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从程序启动的条件看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相比更为宽松。从重整的手段来看,公司重整手段较为丰富。不仅包括和解制度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诸如债务减免延期履行等妥协与让步,还包括剥离、股权出售、合并与分立、股份置换等一切有利于改善公司绩效、带来积极的净现金流量的措施。从重整的参与主体来看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公司的重整而不同于和解、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无所作为。从公权力及其干预力度来看公司重整是在法院的干预下,由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依法对公司债券债务关系和经营事物进行的有序整理。这使之迥异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整顿制度后者完全由政府一手操办整顿手段以行政命令方式为主甚至派出各种工作组进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