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钢铁股份公司的董事。在一次钢材展览会李某代表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协议,以比较优惠的价格购买一批钢材,约定同年3月6日李某派人去甲公司取货,同时交付60万元的银行汇票。李某回来后,未向公司汇报此事,把此钢材生意让其妹夫去做,给其妹夫开具该公司的介绍信,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6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妹夫取回钢材后,在本地销售,赚了1 5万元,从中拿出4万元送给了李某作为酬金。此后,公司监事会得知此事,认为李某代表公司参加展销会,从未把参加展销会的详细情况向公司进行汇报,要求其改正,李某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会上罢免监事们的职务。请回答:(1)李某违反了哪些法律义务?(2)监事会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3)如果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1)李某违反了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侵占了公司的商业机会。(2)监事会可以采取请求董事会对李某进行起诉,董事会如果不起诉,监事会可以向法院起诉。(3)如果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李某违反忠实义务,责令李某将收取的4万元酬金返还公司,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