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5月甲公司以其部分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作价出资700万元、乙机械厂、王某、李某、张某分别以现金出资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0万元共同投资设立佳环有限公司,公司于5月23日成立。2年后,王某和李某要求分配利润,遭拒绝。遂要求查看公司财会资料,发现甲公司的全部出资均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问:(l)股东甲公司对其他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公司如果有可分配利润,应如何进行分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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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5月甲公司以其部分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作价出资700万元、乙机械厂、王某、李某、张某分别以现金出资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0万元共同投资设立佳环有限公司,公司于5月23日成立。2年后,王某和李某要求分配利润,遭拒绝。遂要求查看公司财会资料,发现甲公司的全部出资均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问:(l)股东甲公司对其他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公司如果有可分配利润,应如何进行分配?为什么?
答:(1)股东甲公司对其他股东应当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未按照约定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继续出资,对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如果有可分配利润,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方法进行分配,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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