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注册会计师张某、王某、李某投资设立国浩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 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15年的审计业务 中,发生了下列事项:(1)张某在对A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 重大过失遗漏了 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A上市公司的相关股 东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 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王某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 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问题: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2)对于王某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
(1)不正确。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 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王某造成的损失属于疏忽大意且不属于重大过失,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 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