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12年2月6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出一项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3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提取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5日,A公司总经理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营业,取得相应的收入1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A公司对总经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A公司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股东有什么权利?
(1)股东会会议批准的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案例中A有限责任公司之留存了100万元,为转增前注册资本的6%,故股东会会议批准的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A公司对总经理可以采取请求股东大会对其进行起诉。A公司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股东可自行向法院提示诉讼,责令该总经理将酬金返还公司,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