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郝某各出资5万,合伙开了一家好好茶社。茶社成立后,经营状况很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左右。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开了一家乐乐茶社,乐乐茶社与好好茶社相距一条街。由于郝某把精力都投在乐乐茶社,好好茶社几乎处于半营业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郝某却从乐乐茶社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请回答以下问题,简要说明理由。(1)郝某的做法是否合法?(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如何处理?
(1)郝某的做法不合法,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郝某在与李某合伙开设茶社后,为获取更大的利润,又与他人合伙设立另一家茶社,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违反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人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