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国甲、乙、丙三企业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发起人协议,其中主要条款如下
(1)三方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3)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100万元,丙以其专利作价出资500万元。
(4)股份有限公司将向社会公开募股1350万元。
(5)鉴于公司刚刚成立,业务不多,决定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监事。公司成立后,查明丙用以出资的专利早在公司成立前设立了担保。
问题:请指出上述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三方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合法,已经达到公司法规定的2个以上。
(2)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合法,公司法对设立股份公司没有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由设立人自己确定,记载公司章程。
(3)甲、乙、丙认购650万元不合法,没有达到公司法规定的35%的比例。
(4)公司将向社会公开募股1350万元不合法,最多向社会公开股1300万元。
(5)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因此该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丙的用以出资的专利在成立前已经设立了担保,使专利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