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以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观过错情况为基础,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①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此为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② 无限连带责任。此为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责任承担方式。
(2)责任追偿。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清偿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