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 问:(1)丁一与王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2)你认为法院将作如何判决?
(1)合同无效,该幢房屋是丁一、丁二兄弟俩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房屋买卖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丁一、王三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丁一未征得其弟丁二的同意擅自作主卖给王三的,是违反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有关管理条例的无效民事行为。 (2)法院应判决:丁一与王三所签订的该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丁一应向王三退还全部买房款,房屋产权仍归丁一、丁二所有,房屋租赁期已满,丁二从外地调回需收回房屋自用要求合理,可让王三在3个月内搬出。若丁一、丁二该幢四间房屋进行分割折产各两间。属丁一两间愿卖给王三,那需另订房屋买卖合同,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