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甲公司向市土管局提出计划新建一座水泥厂的用地申请。经审查研究,市土管局批准了该项申请,与甲公司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同年5月,水泥厂正式投建,但后来在施工中发现主厂房处地面严重下沉,部分房屋开裂变形,迫使基建工程于10月初下马,未能如期完成建厂计划。适值此时,乙公司急于寻找场地建娱乐中心,甲、乙两公司经协商于同年12月签订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合同约定:(一)甲公司将水泥厂现有房屋10间、未建完围墙及场地等全部财产卖给乙公司;(二)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上述房产和全部手续资料清点后移交乙公司,乙公司在接收上述房产和全部资料后将50万元价款一次性付清。次日,此事被他人举报到市土管局。与此同时,经他人帮助,甲、乙两公司领导认识到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的错误性质,到市土管局交待了错误行为的经过事实,承认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提交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作废的共同声明和检讨书。 问:甲、乙两公司所签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市土管局对此事应作何处理?
这是一变相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表面上看甲、乙双方买卖的是房屋和其他财产,实际上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土管部门批准个人或单位之间不准非法转让买卖的,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属非法无效。市土管局应作如下处理:宣布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一非法的变相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是一严重错误,所签订合同非法无效,应予作废;基于情节并不严重(甲公司未移交房屋财产、乙公司未交付房价款,也未接收房屋财产,合同未完全实施),双方领导及主要责任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责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水泥厂土地使用权暂予以收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