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A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0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后,立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后被群众举报。 分析此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A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A工厂为摆脱困境,将10亩地出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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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A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0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后,立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后被群众举报。 分析此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A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A工厂为摆脱困境,将10亩地出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

(1)A工厂在1999年经征用使用10亩土地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享有,县政府批准A工厂征用土地10亩,属于非法行使土地审批权的行为,因此,A工厂据此使用的土地应属于非法用地。 (2)A工厂将10亩土地出让给畅达公司的性质属于非法转让土地。A工厂以非法占有的土地与畅达公司联营,目的是以土地为条件获得利益,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实施了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 (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应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还应追究非法批地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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