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酒店与某市公园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商定由A酒店承租公园内的醉仙饭店,并投资改建为A酒店的分店,醉仙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及公园的两个大门由租赁双方共同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随后,A酒店向规划局申请改建醉仙饭店,规划局查明该饭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园林局,遂发文要求园林局办理报建手续。规划局根据园林局的申请,核准将醉仙饭店改建成一栋四层楼的酒楼,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改建期间,A酒店在原醉仙饭店的北侧加建一幢三层面积为90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在西侧加建一幢四层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酒楼雅座。规划部门发现后,认为园林局未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侵占绿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影响了城市规划,遂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上述违章加建的两座楼房。园林局对该处罚不服,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请回答复议机关如何处理此案。
在本案中,园林局和A酒店在进行改建工程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侵占公园绿地,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是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可见,规划部门对园林局违法事实的认定准确,处罚有法律依据,复议机关应维持原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