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未能有机会对案件提出意见;(3)裁决的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不符合仲裁国家的法律;(5)裁决对当事人未生效,或裁决已被依法撤销或停止执行;(6)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7)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有违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