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晚6时,犯罪嫌疑人毛作先,手持自家抬水用的木棒,将县纺织厂下班女工石玉兰劫住,抢走石当天刚发的工资624.96元,经过十几分钟的搏斗后,毛用木棒将石的头部打伤后潜逃。石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很快出院恢复正常。石的头部伤经鉴定是钝器形成。 十二月十七日县公安局将毛某抓获,讯问中毛某承认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经搜查在毛家大衣柜底下搜出现金624.95元,毛某的爱人从自家的门后拿出带血迹的木棒一根。 请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回答:按照审理抢劫案件对犯罪证据的要求,对这起案件中的赃款和木棒作为认定毛某抢劫罪的证据,应该达到什么具体标准要求?
①有在毛家搜查发现现款的搜查笔录证实材料; ②有县纺织厂财会部门证实7月20日当天给石玉兰开工资624.95元的证实材料; ③有被害人石玉兰陈述被抢的经过和石对毛辨认的证实材料; ④查清木棒的来源,带血迹的木棒是毛的爱人亲手交出来的,又是他们家抬水用的木棒的询问证实材料; ⑤木棒上的血迹血型与石的血型一致,石头部形成的钝器伤是木棒打击后形成的法医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