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普惠制的基本原则。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在该决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对应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