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法的主要功能,本质与主要表现形式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调整特定劳动关系及其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产生以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标志。
(1)功能:
①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如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
②解决纠纷。劳动法不仅赋予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保障权,而且还规定了保证这些权利实现的司法机制,这是民主法制的基本要求。
③确定基本劳动标准,如最低工资,最低就业年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以及安全卫生标准等
(2)本质:
①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雇员即劳动者的利益。
②劳动法所确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双方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
(3)形式:
①宪法,是法的最高形式,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必须与宪法的精神保持一致。
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规范性劳动法律文件,属于法律的范畴。
③劳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的,以条例,规定,办法命名的有关劳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征法规相抵触。
⑤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⑥法律解释。
⑦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凡是我国批准的劳工公约,即产生与国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