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劳动仲裁管辖制度?
我国劳动仲裁管辖制度:①地域管辖,我国劳动争议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履地管辖原则。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以行政区域划分。②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重大与复杂程度。③移送管辖。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接到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应由自受理的,不得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移送,而应同有关仲裁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④指定管辖。指由于辖区不明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发生争议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某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