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甲公司聘请赵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在完成推销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月基本工资1200元,超额部分按3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基本工资。该劳动合同签订后,赵某总是超额完成任务。但2004年8月,由于赵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30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8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未完成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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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甲公司聘请赵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在完成推销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月基本工资1200元,超额部分按3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基本工资。该劳动合同签订后,赵某总是超额完成任务。但2004年8月,由于赵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30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8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未完成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 (1)甲公司扣发工资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1)不正确(女工权利保障、最低工资标准) (2)违法解除,女性享有生育假期,应视为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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